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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霸座”将会被罚200元,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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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3月28日,广西人大网发布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广西人大网截图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条。


条例草案围绕群众日常生活,从公共场所言行举止、公共环境卫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就医、上网、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如何界定?


该条例草案将文明行为界定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资料图:2015年6月16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院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造成一名医生受伤。网友拍摄照片


例如: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公民明确公民应当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守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等规定。


第二十条明确,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六条明确公民应当文明乘车,自觉遵守按照票证载明的座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强占他人座位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规定。


另外,条例草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重点瞄准八种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穷尽列举。条例草案重点瞄准八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


(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
(三)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
(四)在城市违法停车;
(五)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六)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文明旅游。


资料图


这些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明显,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鼓励哪些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作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



违反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条例草案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例如:


  • 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资料图


  •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的;(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资料图:男子高铁上霸座。


  •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意见这样提!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http://www.gx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广西头条报道  编辑: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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